臉上胎記超過兩公分,不能當警察?警察專科學 校專科員警班招生複試的口試標準規定:「痲面、有嚴重影響觀瞻之黑痣或疤痕、胎記超過兩公分以上者口試不合格。」殘障聯盟秘書長王幼玲批評公部門帶頭歧視殘友,「做警察,品德端正應該比五官端正重要」,要求刪除該歧視條款。

王幼玲指出,此招生簡章嚴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國民的就業機會平等權,明定不得以五官為由予以歧視;也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歧視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並構成相關懲處及罰金的事實。殘障聯盟 已行文警察專科學校要求刪除,但迄今沒有回音。

顏損無損能力 應予公平競爭機會

王幼玲表示︰「臉上有血管瘤,難道就不能當警察?紅面棋王周俊勳也一定不能當警察?」除非能證明顏面與行使職權相關,否則對於歧視標準都應該刪除。推動臉部平權的陽光基金會北區主任王珮珊也持相同看法,她認為顏損朋友智力與就業能力都與一般人一樣,應該給予公平競爭機會。

警專校長陳連禎解釋, 早期這項規定是為了取締及執行勤務需要,尤其是刑警,如果身上有容易辨識的明顯特徵,執勤或埋伏時易被歹徒認出,才有此規定。就他了解,最近六年的口試, 並無任何人是因此規定被刷下來,警專唯才是用,不會輕易就把「儀容欠端正者」列為不合格的情況發生。

警專︰屬教育機關 應無違就服法

陳連禎指出,今年招生已送教育部及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報名也在上個月截止,本月二十九日就要筆試,已無法更改招生簡章內容。不過既然有爭議,近期警專會邀請專家學者及社會團體成員,共同開會討論目前的實務狀 況究竟有無違法,以及未來如何改善。

陳連禎說,警專是教育機關,學生畢業後,還要經過警察特考才能當警察,應不適用就業服務法。勞委會職訓局官員表示,如果是學生招進來念書幾年後可以直接當警察,「應可朝適用就服法的方向來看」,但資訊有限,無法確認警專招生方式。

就服法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雇用員工時,不得以容貌、身障等為由予以歧視,甚至因此不錄取,一旦確定違法,雇主最高將面臨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新聞出處:警專招生 胎記逾2公分 口試就不合格 〔自由時報記者湯佳玲、姚岳宏、廖千瑩/台北報導〕

 

tags:警專招考,警專招生,就業機會,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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