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24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1條、第8條及第4條附表三、附表四、第6條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第11條附表十之修正草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為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8條有關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規定,刪除「身高」、「體格指標」項目,並修正「聽力」項目之標準。

黃秘書長並表示,為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求與維護原住民族權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增訂三等、四等考試人事行政類科及五等考試交通行政、機械工程2類科。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擬訂三等、四等考試應考資格;並依用人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本考試特性意見擬訂三等、四等、五等考試應試科目。

黃秘書長另指出,為配合行政院組改,修正及格人員限制轉調機關(構)、學校一覽表,將行政院主計處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之機關名稱修改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文化部,同時刪除行政院新聞局,另基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經常性業務與原住民族事務有直接明顯相關,爰將該總處列入。
 

 

【原文轉自:考試院 / 秘書處公關科】 日期: 201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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