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7)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第5條及第11條條文。

考試院黃秘書 長雅榜表示,配合用人機關外交部業務需要,考量英文能力為外交領事人員基本工作語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之規定,採具測驗聽、說、讀、寫能力之全民英檢(GEPT)、多益(TOEIC)、托福(TOEFL)、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Cambridge Main Suite)、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BULATS)、雅思國際英語測驗(IELTS)等6種英語檢定測驗納入應考資格,並參照歐洲語言學習教學 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按不同語文組別,分別訂定應考人應具備之英語檢定測驗等級,「英文組」之成績須達B2以上;「法文組」以下各組別之成績須 達B1以上。至英語檢定測驗成績採認期限不分組別均以報名期間前3年內,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者為限。

黃秘書長並表示,第3條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並刪除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其應試科目修正為「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外國文 (含新聞書信撰寫與編譯)」、「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國際關係與近代外交史」、「國際經濟」、「國際傳播」;第二試口試由現行集體口試修正為併採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總成績之計算為,第一試占60%,第二試占40%(集體口試與外語個別口試各占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二試任一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黃秘書長復指出,配合外交部因應全球各區域派駐具外 派資格之資安人員需要,增訂第3條附表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表」,將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類科分設「行政組」及「資訊組」,其普通科目為「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英文;專業科目部分,「行政組」訂定為「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會計學概要」、「行政學概要」;「資訊組」訂定為「國際關係與國際現勢」、「資訊安全與網路管理概要」、「系統分析及設計與資料庫應用概要」;第二試以個別口試行之。總成績之計算為,第一試占80%,第二試占百分之20%,合併計算總成績後,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60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本考試除「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兩岸關係、比較政府與政治)」1科採測驗式試題外,餘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新制擬自103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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