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介紹
壹、書記官報名日期:預計每年5月
貳、書記官考試日期:預計每年8月
參、書記官考試地點:
分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六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後不得更改。
肆、四等書記官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司法特考四等-法書記官分發與福利《薪資福利介紹》
考取法院四等書記官後訓練期間薪資約四萬元,訓練期滿後地檢署、法院、行政執行署各書記官薪水因各項補助金額
(含各項加給、加班費、出差費、獎金等)稍有不同,薪資自然也不一樣,薪水大約在45000~50000元左右。
司法預算獨立,跟地檢署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相較之下法院薪水會較高,而執行署的書記官,因為會有績效獎金,所以薪水會比院檢的都來得高。
司法考試書記官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在專業加給方面採表【十一】支給,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四等 |
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 |
||
19005元 |
約19925元 |
約38930元 |
|
通常受訓期滿後敘委任第四職等本俸一級 |
|||
19005元 |
約20120元 |
約39125元 |
※以上薪資僅供參考,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司法四等-法院書記官工作內容
司法特考,除了司法官考試之外,最讓人耳熟能詳的便是「法院書記官」考試了。
法院書記官主要負責協助法官審判或檢察官偵查任務,其實就是檢察官和法官在司法事務上的助手,
受檢察官和法官指揮辦事,以利各種司法工作之進行。 檢察署及行政執行署書記官工作內容請詳見以下介紹:
用人機關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分發職缺 所在地區 |
全國各地 |
法院書記官 |
【法院書記官】 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 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 【執行書記官】 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
表格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
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 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辦理。 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負責辦理。 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負責辦理。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訓練課程 |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各指定訓練機關學習書記官相關業務學科 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
訓練期滿前 檢測 |
依本考試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 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60字以上成績合格 ;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訓練津貼 |
1.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 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四等書記官考試科目》
◎1.國文
※2.法學知識與英文
類科 |
應考資格 |
考試科目 |
工作內容 |
|
共同科目 |
專業科目 |
|||
書記官 |
高中職畢 |
◎1.國文 ※2.法學知識與英文 |
◎3.刑法概要 ◎4.民法概要 5.民訴與刑訴概要 6.行政法 |
【法院書記官】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108四等書記官「應屆考取」心得 黃雁勤
108四等書記官「應屆考取」心得 黃筱媛
【課程諮詢服務&加LINE可來班領取好禮】